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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联合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蓝膜

贵州省联合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者:admin 2019-09-16 07:24:08 | 1752

近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近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据了解,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一直是困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一大瓶颈。长期以来,由于国家层面尚无单独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而农村生活污水的污染特征、技术经济条件与城镇不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不符合农村生活污水的实际特征,引起诸如建设成本高,运行维护困难等问题。
 
为此,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要求,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于2018年11月启动并委托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开展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编制工作。
 
近年4月以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相关规定,省生态环境厅相继完成了立项审批、公开征求意见、专家技术审查、环境保护部审查、报批等程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 1424-2019)地方标准,标准于2019年9月1日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设计规模500立方米/日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共分为一、二、三级排放标准,最多涉及7项控制指标,其中化学需氧量(COD)分别为60mg/L、100mg/L和120mg/L,相对于参照执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COD为50mg/L)或一级B标准(COD为60mg/L),标准限值和范围更加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实际。
 
本次标准制定坚持实事求是、分类管控、宽严相济的原则,一方面严控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敏感区生活污水﹔另一方面合理制定非敏感区生活污水排放限值,既保証生活污水得到有效管控,又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得起、用得起,真正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供切实可行的排放标准。
 
本次发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系我省首次发布,填补了我省农村生活污水的标准体系“空白”,对于推进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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